保健品品牌命名的规定:保健品品牌命名规定

更新时间:2022-01-19 来源:动物类 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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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

(一)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。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,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(圈R,下载查看),或其后加“牌”字;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,应在品牌名后加“牌”字。

(二)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,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,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、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。

(三)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。

(四)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。

(五)不得使用虚假、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:如“高效、速效、第几代”。

(六)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。

(七)不得使用人名、地名(注册商标除外)。

二、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

(一)符合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。

(二)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,其名称由品牌名、通用名、属性名三部分组成。

(三)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,简明、易懂,符合中文语言习惯。

(四)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,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。

(五)需要标注颜色、口味、特定人群等情形的,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。

三、通用名的特殊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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